運動禁藥違規暨治療用途豁免審查申訴審議程序說明
本會已與財團法人中華禁藥防制基金會簽署契約,作為禁藥申訴審議程序之申訴審議受理單位,審理因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或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所生之違規暨治療用途豁免審查申訴事件。
申訴審議程序
申訴人因違反運動禁藥規定,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禁藥防治基金會處分者,對檢測程序、結果或處罰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訴。
申訴當事人
(一)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而受本會停權處分者。
(二)治療用途豁免審查之申請人。
申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三)請求調查之證據。
寄送方式
上述文件備齊後,請以掛號郵寄至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250號),並於信封上書明「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運動禁藥違規暨治療用途或免審查申訴審議工作小組收」。 電子檔煩請寄至本會電子信箱 tasselsportlaw@gmail.com。

本會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冊
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