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體育紛爭仲裁專區

114年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體育紛爭仲裁指引

  1. 體育紛爭仲裁是什麼?
    答:體育紛爭仲裁是為解決因體育運動事件引起的爭議,所採用來解決紛爭的方式之一。由獨立於各運動組織(例如大專體總、各單項運動協會)、運動賽事(如全大運)主辦單位,受教育部認可的體育紛爭仲裁機構作為公正第三方,透過體育紛爭仲裁程序,解決相關爭議。

  2. 為什麼要有體育紛爭仲裁制度?
    答:運動組織或運動賽會的主辦單位,可能同時既與運動員發生爭議、又作為該爭議的裁判者,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而運動員如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訴訟進行時間較為冗長,即使最後判決有利於運動員,比賽可能早已結束。相比之下,體育紛爭仲裁制度除了是由第三方進行仲裁外,解決紛爭所需的時間又較訴訟為短,可以更有效保障運動員的權益。

  3. 全大運的體育紛爭仲裁制度和國民體育法第37條第1項有何不同?
    答:國民體育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的仲裁,主要適用於對特定體育團體(例如單項協會)就特定事務所為之決定不服的情形,並不適用於全大運所發生的爭議。然而,按照國民體育法第37條第6項,如果全大運主辦單位和參賽運動員都同意,即可交付仲裁。這也是運動員需要簽署仲裁同意書的原因。

  4. 我是全大運參賽選手,遇到什麼情況可以提起仲裁?
    答:本年度大運會是就「報名階段之資格爭議」試行體育紛爭仲裁制度。也就是說,運動員於報名期間如果遭判定不符合競賽規程第10條「參賽資格」、或各運動競賽項目技術手冊之特別規定,可以於報名截止後三日內,或報名資格遭取消後三日內,申請體育紛爭仲裁。


  5. 要向誰提起仲裁?
    答:社團法人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教育部認可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受體育署委託辦理此次仲裁。

  6. 需要繳納仲裁費嗎?要檢附什麼資料?
    答:本年度仲裁不需要繳交仲裁費,只要準備仲裁申請書、仲裁同意書即可申請;如果有仲裁代理人、另外還需要準備委任書,相關文件均可由本會官方網站下載。不過要注意的是,由於運動員是代表學校參加全大運,仍應由參加學校(體育室)送件。因此在備妥資料後,由學校(體育室即可)以掛號郵寄至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250號),並於信封上書明「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體育紛爭仲裁工作小組收」,亦可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會電子信箱 tasselsportlaw@gmail.com。

  7. 仲裁申請書要怎麼寫?
    答:
    (1). 申請書需要記載紛爭標的,也就是仲裁要處理的主題,例如114 年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某某運動員參與某項目比賽之參賽資格。
    (2). 同時也必須要有仲裁申請人姓名、代表學校。如果有法定代理人、體育紛爭仲裁代理人、送達代收人,各對應的欄位也應填寫。相對人部分則是大專體總以及其法定代理人(會長)。
    (3). 爭議發生時間,可能是報名時發現被系統阻擋時,或是報名後,資格遭到取消時。
    (4). 聲明和理由是申請書中最重要的,需要詳述想要藉由申請仲裁想要救濟的事項(如允許參賽或恢復參賽資格)以及理由。
    (5). 是否同意獨任仲裁:獨任仲裁僅由一名仲裁人進行仲裁,可以更迅速地處理並解決體育紛爭。
    (6). 如果想要傳喚證人或有相關書面證據可以提供,應在理由欄記載。

  8. 提起仲裁後,會是由誰負責仲裁?
    答:本會首先會選任四至六名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或體育仲裁實務經驗的仲裁人,作成特別仲裁人名冊。接著在收受仲裁申請後,本會會從這個名冊中選任三名仲裁人組成特別仲裁庭,處理體育仲裁事件。另外,如果當事人均同意,或考量案件的性質、以及是否需要儘快作成仲裁判斷,也有可能只選任一名仲裁人。

  9. 提起仲裁後,仲裁會如何進行?
    答:仲裁庭首先會以實體或線上的方式,邀請雙方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召開詢問會議,給予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會對這些意見為必要的調查;仲裁庭並且可以依照當事人聲請或者依照職權、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說明。當仲裁庭認為可以作成仲裁判斷時,會結束詢問會議。

  10. 多久會收到仲裁判斷書?可能會有什麼結果?
    答:特別仲裁庭會在受理仲裁申請後三日內作成仲裁判斷主文,七日內以書面作成附理由的仲裁判斷書、並送達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亦即,在受理申請後三日內就會知道仲裁的結果,七日內會拿到完整的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的可能結果有二:申請人請求有理由、或申請人請求無理由。於前者的情況,運動員即符合參賽資格、可參與比賽;於後者的情況,運動員被認定為不符合參賽資格、無法參與比賽。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體育紛爭仲裁流程圖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體育紛爭仲裁程序規則

114年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體育紛爭仲裁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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