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
體育紛爭仲裁委員會公開遴選辦法
本學會之體育紛爭仲裁委員會委員遴選之辦法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理事長向社會上徵求具特定資格之人為參加遴選之人員,從參加遴選之人員擇優聘任之,並由所聘任之委員相互推選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二、參加遴選之人應具有體育運動、娛樂或法律之教學研究或從業經驗。
三、參加遴選人員應填具附件表格後,將表格及專長證明等相關文件於公告之期間寄送或親送至本會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250號 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 收) 。
四、除第一屆委員外,本會應於該屆委員任期屆至前至少60天,於本會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為徵求之公告,徵求期間至少10天。
五、聘任完成後,應將該屆委員名單公告於本會之網站,任期中因出缺補聘任之委員,亦應於聘任程序完成後公告之。
六、委員任期二年,連選(聘)得連任。任期中辭任或其他原因出缺,致委員人數不足當屆選任時之二分之一時,應補聘任之;補聘任之委員任期以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七、第一屆委員公開遴選期間自即日起至109年8月25日止。
體育紛爭仲裁委員遴選辦法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M1lHjxo4CiCydm7BMK5fjawp4yFwQxDz/view?usp=sharing
體育紛爭仲裁委員申請資料表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V_v0kM4ktu-RBeT-RFpeJCVZ7FwCAlG5/view?us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