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論文(運動法學報第1期) | 日本運動法學研究現況

日本運動法學研究現況

林政德

國立高雄大學

 

壹、前言

隨著社會的發展與變遷、職業運動的迅速發展,以及運動的高度商業化及全 球化,運動與法律的關係益形密切。世界各國自 1960 年代起,伴隨著體育運動 立法熱潮的興盛,開始了運動法學的研究,至今已有相當可觀成就。我國的運動 法學研究起步較晚,投入研究的人力及資金相對匱乏。但由於運動的高度職業化、 商業化及全球化趨勢,運動法學在我國未來勢必扮演重要角色。

 

日本學者(57)把運動法學定義為:「關於運動法學,即與體育運動相關法律的學問。」運動法學不僅是關於《體育振興法》等專門體育法規的研究,也是對所 有與體育運動有關的法律進行研究的學問。1960 年代以來,日本運動法學的發 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 1960年代初期到1970年代末期,為起步 階段。以《運動振興法》的研究為契機,學者們開始關注體育運動與法律的研究(58),打破了以往「法不介入體育」的傳統觀念,日本運動法學開始興起。第二階段,從 1980 年代初期到 1990 年代初期,為快速發展期。學者們不僅關注運動法學某一領域的研究,並且開始探究運動法學學科的理論體系。第三階段,從 1990 年中期到現在,為學科形成期。日本的運動法學已經具有明確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和比較系統的知識體系,從而將運動法學提高到了「學」的水準。運動法學學科的性質、國民運動權利、運動事故與救濟、職業運動與法律、國際運動法五個方面是日本運動法學界普遍關注的主要問題(周愛光, 2006)。

 

日本為亞洲運動法學研究的重鎮,該國運動法學會業已成立近 23 年。因此, 本文目的在於分析日本運動法學的研究現況,藉以指出我國運動法學研究的問 題,以對我國未來運動法學研究的發展提出建議。

(57)千葉正士(2001):スポーツ法学序説,東京:信山社出版。其認為運動法學的主要研究有兩大領域:其一是運動國家法。運動國家法是國家對體育運動進行規制的各種法律法規,從性質上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對體育運動進行直接性規制的國家法,如《體育振興法》等法令,另一種 是以維護國民體育的權利和義務的間接性規制的國家法,如憲法、民法、刑法等;其二是運動 固有法,運動固有法是國家法以外的以規制運動及體育活動為目的的非正式的法,主要包含三 個方面:運動規則、運動理念及各種運動團體的協約。
(58)1961 年日本頒佈《運動振興法》,引起了日本學者對體育法學問題的興趣,不少學者圍繞《運 動振興法》進行探討,發表了一些學術論文。例如:飯野節夫的〈運動振興法的問題〉(1961)、 西田泰介的〈關於運動振興法〉(1961)  、金田智成的〈運動振興法解說〉(1961)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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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用通告: 期刊論文 | 運動法學報第1期完整版 | 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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