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冒險於我國運動侵權事故適用之研究
王盟清
壹、緒論
體育課或是比賽活動中,無論是各類課程設計或是運動設施管理維護、場地設計都有可能發生意外傷亡事件[2]。早期對於運動傷害事件,如傷亡的預防、急救的處理,多著重於生理與醫學方面,然而近年來隨人身安全意識的高漲,人們對自我權益的注重,運動場上的糾紛或是校園中的運動傷亡事故,不再只是單純的醫療處置或者道歉了事,有時甚至走上司法訴訟一途,要求巨額的賠償金,特別是體育運動有別於一般社會行為規範的特殊性[3],在運動的過程中,人與人的身體、人與運動器材及人與設備場地的接觸十分頻繁[4],因此傷亡發生的機率也比起其他場合來得高上許多。學者施致平曾歸納體育運動常見的法律問題如運動與疏忽、運動與侵權行為、運動與藥檢(droping control)、運動與賭博、運動與醫療等[5]。
體育運動的本質上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因此難以避免傷害與意外,關於運動過程中衍生的相關訴訟,國外的法學界已有一個專門的研究領域稱為運動法學(Sport Law)[6]。運動法學係指在運動過程中產生與諸法律相關的因素,所謂的「運動法」並無一個明確可資確定的對象或範疇,從憲法權利乃至個別契約磋商、代理等,幾乎包含各個法學領域,而且隨著日常體育活動的進行,隨時可能產生新的議題而須從事法律上的解決[7]。
運動傷亡事件成因有別於其他意外事件,有時來自本身運動項目的危險性,如跆拳、柔道等具有風險性的運動,而有別於其他意外傷害。在進入正式研究之前,筆者曾仔細閱讀幾宗運動傷亡事件的判決,相關的判決文中時常提及運動之「阻卻違法」概念,如從事運動之雙方在他人不違法運動規則時,願意承受因運動競賽所可能產生之風險;運動競賽本具有一定之危險性,參與該項競賽活動者,當可預知於正常競賽活動下所生之一定危險,苟仍願參與該項競賽活動,縱未明示允諾,亦可視為默示他人於不違反該項運動或遊戲規則下,願意忍受運動或遊戲通常所生之損害,此種概念與英美法所謂之「自甘冒險」(assumption of risk)相近。
自甘冒險係指被害人依其意願,同意承擔加害人對其人身或財產所生之損害結果,而放棄對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8],如觀賞棒球比賽,觀眾明知可能遭界外飛球擊傷,但仍願進場觀賞球賽,因此必需自行承擔觀賞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飛球風險,即使發生相關損傷也不得要求賠償。自甘冒險概念係國外運動侵權行為案件中的一種抗辯事由,相關概念起源甚早,在歐美已有廣泛的討論,近幾年來國內有幾篇的研究開始提及此一部分的概念,如棒球比賽中觀眾遭飛球擊傷的責任探討-評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16號判決[9];運動事故法律責任之研究[10];自甘冒險與運動傷害[11];運動傷害是否可以阻卻違法[12]等等。然而上述的研究僅有學者陳聰富一篇自甘冒險與運動傷害,對於自甘冒險的適用情況有較為深入的討論,其他研究對於自甘冒險概念介紹或是自甘冒險概念於我國運動侵權事故中的適用情況,此一部分的討論並不多。
自甘冒險概念係運動侵權行為中抗辯事由的一種,因此為探討自甘冒險於我國運動侵權事故之適用情形,應先就侵權行為之概念、運動侵權行為之類型、運動侵權行為之特殊性等等進行討論,以期具備完整概念後,方能了解運動侵權與自甘冒險間的關係,最後為討論自甘冒險概念於我國運動侵權事故之適用情形,本研究將透過案例分析,了解自甘冒險概念在我國實際法律案件之運用情況,並就類似概念進行討論與區辨異同之處,以了解自甘冒險概念是否能成為我國運動侵權案件的抗辯事由之一。